公告日期:2025-12-30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和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深交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满足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含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和通讯方式。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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