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公司与本条第(一)项之 2 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项之 2 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项之 2 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 1 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 1、2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倾斜利益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和(二)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力(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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