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审计程序,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阅并发表意见,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
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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