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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20:58:17 股吧网页版
东方雨虹: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组织设置、工作开展及经费保障等方面应保持独立,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二)客观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公正评价被审计对象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主观意愿或外部因素干扰。

(三)专业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质量。

(四)保密性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予以保密。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不得置于财务、风控等部门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预算,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开展。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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