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参股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 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财务中心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外汇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杠杆比例、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2、财务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3、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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