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节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目的在于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依照本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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