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BJ000973号
观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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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BJ000973号
致: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注销有关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拟向4,160名激励对象授予5,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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