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9 02:39:15 股吧网页版
东方雨虹: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BJ000973号

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Law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9层邮编:100032

电话:861066578066 传真:8610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http://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BJ000973号
致: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注销有关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拟向4,160名激励对象授予5,200.4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