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2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4年度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履行监督职责,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工商登记:2011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 2024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 239 名,注册会计
师 1,359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致同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3,529.17万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815.09万元。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和纪律处分0次。5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1次、监督管理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和2024年5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安排、审计项目组人员构成、年度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致同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核查,认为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能够胜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2024年4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在2024年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召开沟通会议,就2024年度审计工作独立性问题、质量控制管理、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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