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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2 18:56:12 股吧网页版
华明装备:股东通讯政策(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3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介绍

第一条 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确立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股东通讯相关的准则,以确保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平等、及时、有效、透明、准确及公开的通讯为目标。

第二章 总体政策

第二条 公司向股东传达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股东会及其它可能召开的股东会,并将所有呈交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它公司刊物登载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或披露平台以及公司网站上。

第三章 通讯途径

第三条 公司已于其网站披露公司及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的联系方式,以便
股东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查询。H 股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当向公司的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股东可随时要求索取公司的公开资料。

第四条 公司通讯(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中所述之含义),包括但不限于(i)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ii)中期报告,(iii)季度报告,(iv)会议通知,(v)上市文件,(vi)通函,及(vii)委派代表书。

公司的公司通讯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适时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以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登载。公
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应有权选择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中文或英文)或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印刷本或透过电子形式)。H 股股东或非登记持有人如需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可与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联系。

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H 股股东宜向公司的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
其(其中包括)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第五条 公司网站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如主要业务活动及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最新发展。同时网站提供有关集团企业管治以及公司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架构及职能的有关信息。

在董事批准业绩后,公司应在香港联交所、深交所及公司网站发布其业绩公告。业绩公告应当包括集团的业绩和业务表现,建议派发的股息(如有)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具体信息,以及其它《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登载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内的资料及登载在深交所网站内的资料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通函、股东会通知及与之相关的解释文件(如有)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股东会提供了公司和股东之间有建设性通讯的机会。股东宜亲自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公司将对股东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的参与。

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席或他们的代表人、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出席股东会以回答股东问题。

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则及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

第四章 其他

第七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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