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 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负责对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目标完成及真实情况进行审计,提供绩效考核依据;
4、检查和评估的范围包括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6、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7、负责对各类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8、负责对本公司、控制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单位领导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9、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0、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11、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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