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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002268 证券简称:电科网安 公告编号:2025-036
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
3. 涉案金额:本案不涉及具体金额。
4. 判决结果: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2 民
初 118 号等 122 份民事判决,不得执行 5#办公商业楼的 122
套房屋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北京网安相关房产的
执行措施。
5.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排除查
封执行,不涉及具体金额,与公司当期损益无直接关联;鉴
于开发商金丰科华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北
京网安需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诉讼或者和解等方式主张和实
现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利,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该结
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暂无法确定。
2025年10月30日,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网安”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告、执行案外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科华”)执行异议一案(2019)京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受理日期、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本次诉讼的受理日期:2019年3月(一审),2019年4月(二审)。
二审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背景情况
电科网安全资子公司北京网安于2019年2月2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及该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事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共122案。北京网安于2019年4月4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
提起上诉。2019年6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122案合并至(2019)京民终443号一案进行审理。后因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申请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中止审理本案。2025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执行异议案件二审组织各方当事人谈话,告知恢复对本案审理。为充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北京网安于2025年5月1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相关案件材料。以上详情请见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25日、2025年5月17日公司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等。
三、二审判决情况
2025年 10 月30 日 ,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2019)京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网安与金丰科华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北京网安在一审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并已向金丰科华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案涉房屋未转移登记至北京网安名下并非北京网安自身原因所致,因此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118号等122份民事判决;
2、不得执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的122套房屋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依据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执1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3608.19元,由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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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