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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方案等研究的问题应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形成提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如有必要可将书面建议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后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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