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5-032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8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8 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 18 号》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并对可比期间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专门会议,一致同意《关
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