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4 月 25 日
中国 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街 23 号 ICC 升龙环球中心 37 层
37/F, ICC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er, CoreArea of CBD
North Bank of Minjiang River, Fuzho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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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阅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3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刊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期限、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提案编码、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2025 年 4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刊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临时提案公告》载明,2025 年 4月 3 日,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6,607,3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9%)提出临时提案,提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新增《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该次股东会审议,除此之外,其他各项事宜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召开,由董事长倪国涛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4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下午 3: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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