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4 月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恩华药业”)2024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以下简称“查验”) 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仅对恩华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恩华药业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 并同意恩华药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但恩华药业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3 月27 日召开的恩华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 年 3 月29 日, 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
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 年4月11日,恩华药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同意孔徐生先生因其个人工作调整原因向公司提出的取消其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之申请,并取消 2024 年度股东大会提案 10.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之子提案10.02《选举孔徐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 4 月12 日, 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取消2024年度股东大会部分子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除取消前述子提案事项外,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事项均不变。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 号恩华科技大厦3
楼301 会议室召开。除现场表决方式外,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25 日上午9:15 至下午 15:00。
经查验, 恩华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取消股东大会部分子提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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