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3 19:43:08 股吧网页版
拓维信息:《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经费,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从业、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履行内部审计职能,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审计整改情况等事项。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披露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个人信息及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监察部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考取相关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公司鼓励审计监察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的。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公司应当对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管理,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接受委托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等内部审计业务规定。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审计时,审计监察部应当对外部机构的审计程序、证据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经费预算应当单独列支,包括人员薪酬、培训经费、审计软件及信息化建设费用等,保障审计监察部独立开展工作的物质条件。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在五年内对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重要经济活动至少审计一次。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围绕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请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