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 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职能管理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 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者强制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者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债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可以提供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 对外担保调查
第十一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财务中心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并由公司财务中心向董事长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一)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有效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等);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资信情况、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情况;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对外担保方式、还款资金来源等;
(五)与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七)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重要资料。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中心同时应当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第三节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与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必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财务中心应当首先就对外担保事项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情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报公司董事长审定,再由董事长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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