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于 2025 年 5 月 7 日作出的《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 9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查阅了上市公司提供的与本次问询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对涉及本次问询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金杜仅就与上市公司本次问询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金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上市公司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问询目的使用,未经金杜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3. 2018 年 10 月,因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你公司于年报披露后向我所提出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你公司认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于 2020 年 3 月以司法抵债方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目前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且不存在被现第一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形,华信所已就原控股股东和现第一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出具了专项审核意见;十项违规担保事件中,涉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共涉及两项)、杨陈、姜兰、秦栋梁等五项违规担保,公司在相应案件项下的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涉及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炜、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昌武(原债权人马太平)因法院生效判决担保合同无效等情形,公司对应担保责任已消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已就本次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为解决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已采取的整改及追偿措施,相关诉讼进展、法院执行、资金追回、担保责任履行及债务逾期情况。
(2)逐项说明法院认定升达林业相关担保无效,但由于升达林业存在过错而应向相关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进展及会计处理情况,是否已充分计
提预计负债,结合说明判断公司违规担保情形已消除的依据。
(3)公司目前被原控股股东占用余额 9.21 亿元,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后续
追偿相关欠款具体措施。
(4)全面核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情形。
(5)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股票交易应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请律师对问题(1)(2)(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2)(4)(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详细说明为解决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已采取的整改及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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