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撤销公司其他风险警示
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上市公司申请撤销公司其他风险警示(以下简称本次申请)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查阅了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提供的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申请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对涉及本次申请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金杜仅就与上市公司本次申请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金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申请目的使用,未经金杜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上市公司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18年 10月 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公告》,因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公司自 2018年 10月 9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升达林业”变更为“ST升达”,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 5%。
(一) 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18年 10月 8日公告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公告》,经公司自查,截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升达集团占用升达林业资金金
额约为 90,045.94 万元。
根据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说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股东的地位,在公司任职期间,通过违规从公司账户向第三方划出资金、违规以公司名义代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以公司名义为升达集
团的债务提供担保而被司法扣划等形式侵占公司资金,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91,529.02 万元。
(二) 违规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升达林业提供的资料与说明,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案件如下,其中第1-4项违规担保,相关案件已执行完毕,升达林业因该等案件执行被债权人扣划资金及司法扣划资金合计 64,585.22 万元,并因此形成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 64,585.22 万元资金占用:
单位:万元
序 债务人 债权人 截至 2018 年末担
号 /被担保人 保主债权本金余额
升达集团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 30,000
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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