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制定财务战略,参与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制定,跟踪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分析公司计划执行情况,针对差异现象分析其真实原因,管理公司日常的财务运作,制定、完善相关财务制度,运用现代财务投资、分析理念,为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服务。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五条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会计中级以上职称;
(二)专业为工商管理、财务管理或会计;
(三)十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大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四)具有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五)熟悉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进出口贸易、企业财务制度和流程;
(六)参与过较大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和决策;
(七)擅长资本运作,有证券融资以及兼并收购的实际经验和综合投融资方案设计能力,并有投融资成功经验;
(八)熟悉税法政策、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九)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资金筹划经验;
(十)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十一)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的;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
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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