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行为。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参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产业基金等结构化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及财务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将经财务负责人发表意见的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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