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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7:25:13 股吧网页版
兆新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而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股权等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分为一般投资和风险投资,其中:

(一)一般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购买资产、对子公司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二)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1、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属于风险投
资;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规避生产经营风险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非法人组织(以下合称“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项目做出决策。
(一)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0 万元的投资项目须由投
资管理中心、分管总经理助理及总经理审批;

(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但不足 1,000 万元的投资项目须由
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投资决策权限以下的投资项目须由董事长审批;

(四)投资金额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决策权限以内的,应先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以上但不足2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上但不足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5%以上但不足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5%以上但不足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上但不足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5%以上但不足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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