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因任期届满未连任、
主动辞任、被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以及离职后持续义务的履行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任报告,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
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为了维护公
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在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1/3。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者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在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5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要求的
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禁止任职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
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交接记录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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