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具备任职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完成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具备履职能力的材料之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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