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以公司审计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十二)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十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十四)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辅助董事会履行内部监督职能;
(十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十七)在履职过程中,如发现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重大会计差错未整改等重大事项,公司未采取纠正措施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外部审计机构就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等事项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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