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本细则项下“董事”的人员范围除非特殊说明,均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以下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含购买资产、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进行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但不足2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但不足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以上但不足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但不足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但不足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但不足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对于下述事项,应当经过战略委员会先行审核且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
(二)公司引入或变更战略投资方;
(三)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战略委员会重点把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和有关资料。资料齐备后,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形成会议决议,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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