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有权发表书面意见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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