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以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外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保障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要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内部机构独立运作,独立行使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业务必须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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