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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7:25:12 股吧网页版
兆新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C.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D.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E.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F.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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