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款管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控制公司财务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收款,是指企业在发生业务活动后收取的结算款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等有效货币资金。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款项的收取核算,董事长对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收款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除公司财务出纳人员及其他公司指定授权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接触公司货款,包括现金、汇款、支票及其他有效货币资金。
第五条 对于经公司授权的收款人员,公司综合考虑其工作服务年限、户口、个人信用、家庭基本背景等要素,明确挪用货款、私吞货款等损害公司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出纳人员及其他授权人员外出收款时,须有一名在财务管理中心任职的其他岗位人员协同收款,确保款项的准确、安全收回。
第七条 收款人员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对收款人的收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相关人员的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现金收款的管理
第八条 相关人员在收到现金后,必须在 1 个工作日内交予出纳,财务管理
中心开立收据进行交接。
第九条 在开立收据前,主管会计需先核对出纳实际收取的币种、金额以及相应的业务单据。在判定无误后,及时、严格、完整开立收据,出纳签字。并将收据记账联作为入账凭证的附件。
第十条 出纳人员在收妥款项后,需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销售会计负责编制收款凭证,附齐业务单据、收款收据等原始文件,主管会计对收款凭证进行签字复核。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负责对所收取的现金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送存公司开户银行。并将银行开出的存款收讫凭证妥善保管,作为相应入账凭证的附件。
第四章 转账收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每天需通过网上银行对公司账目情况进行更新,查看银行进账情况。
第十三条 销售部门应严格要求客户通过本公司账户或合同中约定的账户支付货款。对于客户临时委托第三方支付销售货款时,必须要求客户出具委托付款证明,经委托方、受托方签章后将原件交由公司存档。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在收妥款项后,需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并取得银行回单交会计作账务处理。销售会计在编制收款凭证时,必须附齐业务单据、收款银行回单等原始文件,并由主管会计对收款凭证进行签字复核。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安排非出纳岗位定期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安排其他主管会计进行审核,确保银行存款余额及银行日记账余额相符。
第十六条 采用电汇(T/T)进行结算的,业务部门负责缮制相关单据。并在有效期内通知客户付款,在确认款项到账后,再将原始单据传至客户,以便提货。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负责对客户的汇款账号进行登记,并对客户账户变更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 公司收款账户变更时,财务管理中心需提前通知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客户,并逐一确认账户知悉情况。
第五章 票据收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在结算时需收取票据的,收款人员须严格依据票据类型核对票据的关键要素,确认完整注明我司全称作为收款人,保证票据完整、清晰、有效。
(一)支票,公司一般只接受转账支票,收票人需确认收款人、印鉴、金额等要素;
(二)汇票,公司一般只接受银行汇票或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收票人应严格核对收款人、开票人、承兑人、印鉴、金额、期限等要素;
(三)本票,公司一般只接受银行本票,收票人应严格核对收款人、开票人、印鉴、金额、期限等要素。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各类票据,对所收到的票据设立专门的台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票据有效期内,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款项托收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纳人员需对票据到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若出现退票的情况,需及时反馈至业务部门对此进行跟踪催收。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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