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1月4日盘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裁定驳回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千虹”)的再审申请。该案件源于双方此前的增资扩股及回购纠纷,浙江千虹曾主张1.67亿元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目前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此次再审申请被驳回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告披露,2023年3月,兆新股份、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与浙江千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共同对深圳永晟增资。其中,兆新股份增资2.5亿元,认购22,313.20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21.5554%股权;浙江千虹增资3.5亿元,认购31,238.48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30.1776%股权。协议同时设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静期,浙江千虹在冷静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增资。
此后,浙江千虹向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回购义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兆新股份向浙江千虹回购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权,并于2023年5月24日前支付全部回购款3.5421亿元,回购事项已按期完成。
2024年2月,浙江千虹以兆新股份及深圳永晟在增资、回购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为由,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者支付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6733亿元。同年8月,舟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兆新股份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121万元,驳回浙江千虹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2024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兆新股份及深圳永晟已于2024年12月6日履行完毕上述生效判决义务。
2025年7月,浙江千虹就上述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浙江千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件对公司影响:已履行判决义务,无利润不利影响
兆新股份表示,公司及深圳永晟已全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义务,本次最高法驳回浙江千虹再审申请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此前,10月26日,兆新股份发布2025年三季报。报告显示,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3.22亿元,同比增长34.45%;归母净利润为490.78万元,同比增长105.50%;扣非归母净利润为-2249.29万元,同比增长1.40%;基本每股收益0.00元。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约1.14亿元,同比大幅增长43.44%,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102.01%。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115.25%,扣非后净利润同比增长13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