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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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市君泽君(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1. 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
上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
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
2.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
科技生态园 12 栋 B 座 34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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