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规定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占用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货款、预付股利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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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或其他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八条 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的,由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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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1/3 以上董事、
1/2 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是否由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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