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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6:25:08 股吧网页版
泰和新材: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受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公司设立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管理内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2 人。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 1 名,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二级及以下重要子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内审机构,未设置
内审机构的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集团公司内审机构负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
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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