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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6:25:08 股吧网页版
泰和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应当遵守本办法,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五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判断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合并计算持股。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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