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对外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确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可不受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约束。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应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收取合理的报酬。在剔除相关税费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其他情形的财务资助,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还需按照其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致力于发展主营业务,对外提供的有效财务资助累计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对外投资权限,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对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指的净资产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外,其余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