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风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风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高风险投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参照《烟台市国资委市管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风险业务”是指公司将来可能从事的风险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业务及其衍生品交易的各项经营活动,具体包括股票、公募基金、债券(包含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下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外汇买卖、期货、期权、远期合约、掉期合约及其产品组合(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品)等金融衍生品、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等投资业务。
股票、公募基金投资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买卖其他上市公司流通股、公募基金等产品,不包括公司以参股、控股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股权投资、对产业链链条存在影响力的企业进行的适度股权投资、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成立私募基金进行共同投资。
委托理财主要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不包括现金管理以及公司与权属企业之间、权属企业之间的财务资助行为。
委托贷款主要指公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通常为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公司与权属企业之间、权属企业之间的财务资
助行为。
债券投资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买卖其他上市公司债券,包括其他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不包含以持有到期获取利息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债券投资,以及为闲置资金理财进行的国债(债券)逆回购产品投资。
外汇买卖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公司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各类交易所(包括场外)从事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外汇、利率、指数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特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交易业务。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及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本着“谨慎决策、规范操作、规避风险、注重实效”的方针,对高风险投资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并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投资业务财务核算办法,明确投资业务授权、决策、执行、处置、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和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高风险投资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入高风险业务,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章 高风险业务控制规范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条 高风险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高风险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之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高风险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应当涵盖公司内部涉及风险投资业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设立能充分满足高风险投资业务运作需要的机构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高风险投资业务控制中的盲点。
(五)效益性原则:高风险投资业务控制规范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良好的控制效果。
(六)适时性原则:高风险投资业务控制规范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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