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已经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职权和召开条件 ...... 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6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 8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2
第七章 休会与散会 ...... 17
第八章 股东会纪律 ...... 17
第九章 附则 ......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职权和召开条件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或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会计估计变更;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事项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或收购、出售资产(含购买、出售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坏账核销;收购资产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处置资产以账面值为准);
(二)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20%的工程项目投资;
(三)单笔金额在公司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20%的资产抵押、质押(以账面值为准)。对于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的综合授信(含单独审批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授权经营层根据与银行的协商结果,全权决定并办理相关资产的抵押、质押手续,不受上述权限的限制;
(四)单笔金额高于 30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或者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协议;
(五)金额虽达不到上述第(四)项标准,但董事会在讨论时,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关联交易;
(六)单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
第五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第六条 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的专项意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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