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专项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办法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
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 本办法旨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制地位,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危害中小股东利益。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方面应遵守或注意的相关事项,参照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利用控股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买卖股票时,应当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专项管理制度》,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地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由公司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涉及公司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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