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绩效,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
决策以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任命,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与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
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 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长期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
与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审阅与讨论公司 ESG 战略和目标制定,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并
就 ESG 工作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七) 审阅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清单,
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八) 审阅公司针对 ESG 目标实现开展的行动及其达成情况;
(九) 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十)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十一)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
资源。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公司董事
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经董事长、董事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或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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