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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9:10:20 股吧网页版
上海莱士: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市场营销策略;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质押融资的方案;
(六)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七)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八)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5%以下的贷款;

(九)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一)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二)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三)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五)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东会要求经理列席会议的,经理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条 副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经理工作,并对经理负责;

(二)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股东会要求副经理列席会议的,副经理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规定,并报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执行董事)、经理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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