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 002252 董事薪酬与考核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与考核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为促进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
第一条 考核依据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议事规则、工作制度等文件,对公司董事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职情况。
第二条 考核办法
董事(非独立董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与评价: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会作年度述职,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第三条 发放标准及办法
上海莱士 002252 董事薪酬与考核制度
公司董事薪酬以津贴的方式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若前述津贴的发放方式、发放标准未规定具体实施期限且未发生变更,可长期沿用。
公司根据董事津贴发放标准,按月发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津贴,自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次月停止发放。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自批准之年度开始执行。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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