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
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董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专门委员会工作 事、4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审计、提名、薪酬
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董事,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2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上市方案;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
(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
(十)审议批准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 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或拟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 0.5%以上的关联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 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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