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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9:10:20 股吧网页版
上海莱士:《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及

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2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及临时
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应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股东也可以 股东会的召开应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股东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他方式参加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 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和深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3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 程的规定;

(二)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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