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披露信息,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机构,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进展和情况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系人;
4、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通过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通过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长期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1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