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8 19:10:19 股吧网页版
上海莱士:《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对外担保管理

办法》进行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

2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并及时对外披露。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总资产的 30%; 计总资产的 30%;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第七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公司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
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 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 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50%以上和 50%
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 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
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 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