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
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
担保。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5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第七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50%以上和5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包括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适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
第七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
是否超过 50% 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为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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