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必须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 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以及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未过半数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审计委员会设工作组作为协助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设在公司审计机构,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该组组长。审计工作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十一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 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日期;
(二) 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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