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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9:10:19 股吧网页版
上海莱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公司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登记结算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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