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2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
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法 和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 或非法干涉。
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3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5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6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7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8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两家法人,分别为:科瑞天诚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两家法人,分别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 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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